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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过道当门面出租 房主为分享租金扯皮

宜宾晚报 2015-01-28 23:39 大字

晚报讯 “房子购买后我都居住3年了,以前的房主还得到了3年的租金,我已经做出了很大让步,再让步是不可能的。”昨(27)日,家住宜宾市城区西街195号的居民黄女士向记者反映,几年前,经过小区里几十户业主的同意后,将楼下临街过道出租给商家做生意,商家缴纳的租金由几十户业主共同分享,但黄女士所拥有的那份租金却另有人同她分享。

买下一套二手房

说好三年后有租金分

据黄女士介绍,她和丈夫常年在外务工挣得一点积蓄后,于2011年11月用27余万元购买了西街195号居民楼里的一套小户型住房。原房主郭某告诉她,这里不收取物管费和垃圾清运费,小区业委会将临街过道出租给商家做生意,每年元旦时每户居民还可分到1000多元的上一年过道门面租金。

黄女士说,考虑到在这里居住,生活比较方便,于是把房子买了。双方在签订购买合同时,郭某表示,她还要领取3年的过道租金,3年后就由黄女士领取,并在合同上作了注明。

不料三年后

又一原房主现身来争

“我们当时买房心切,原来的房主还要收取3年的租金也才三四千元,就没有去计较那么多。”黄女士说,按合同,2015年元旦她能分到过道出租的2014年的租金了。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在元旦节前几天,突然有一名女子敲开她家房门,自称是此房的第一房东,要求再签一年收取过道门面租金的合同。

“当时我就纳闷了,房子不是从她手里购买的,为什么要和她签合同,就算签也要和第二房主签。最后,该女子还说,如果不签那大家都别想收取。”已有8个月身孕的黄女士对记者说。

社区协调处理

此事得到解决

为维护自己的权利,黄女士和姐姐一起来到西城街道仁和社区反映此事,社区干部找到了这栋居民楼业委会管理人员黄忠学了解情况。

“一个是买了房子的,她有房产证;一个是原来卖房子的,她说她也有享受这个过道租金的权利。”黄忠学说,对于此事,第一房主认为,有无房产证与是否分享过道租金无关,只要是原单位的职工,就应该享有这份福利。

经过社区干部再三协调,最后,黄女士做出让步,2014年的租金与第一房主共同分享。但从2015年起,过道租金由黄女士所得。

晚报记者 车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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