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致人死 触犯刑法悔不该
晚报讯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都怪自己不该酒后骑摩托车,我对不起死者啊!”近日,翠屏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刘某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悔恨地说。
今年2月14日,刘某骑两轮摩托车途经翠屏区李牟路4公里处与对面由龙某驾驶并搭乘黄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后车辆滑向公路右侧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一辆二轮摩托车,造成刘某、龙某、黄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最重的龙某于事发当日被送至宜宾市某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3月29日死亡。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刘某系酒后驾车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龙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翠屏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刘某平时表现良好,因一时疏忽大意而犯罪,其所在社区表示愿意接受其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且刘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分期付款赔偿协议并获谅解,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提醒广大司机朋友,生命诚可贵,切莫酒后驾车,对自己、家人、他人和社会负责。
彭屏 苏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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