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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微友”开房 男子被敲诈勒索2600元

宜宾晚报 2014-11-19 00:08 大字

晚报讯 微信约开房,会有浪漫艳遇吗?法官告诉您,这个真不靠谱。近日,翠屏区法院判决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凌某、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3年4月,甘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认识了漂亮大方的美女“周丽”,通过一番交流后,双方确定了“微友”关系。2013年4月27日22时许,甘某一时兴起,在微信上约微友“周丽”到宜宾市某宾馆内发生性关系,被“周丽”拒绝。在微信上化名“周丽”的喻某将此事告诉了朋友凌某,凌某又告诉了朋友田某。当晚,凌某、田某、喻某在宜宾城区一茶摊处共谋,由喻某将甘某约来对其实施敲诈。三人商量好后,喻某将甘某平约到某码头见面。一心想着艳遇的甘某兴冲冲地赶到该码头与微友“周丽”见面,却不料等待他的是一个温柔陷阱。正当他正与漂亮微友“周丽”交流正欢时,突然从身后走来两名男人,用刀抵住他说:“我们是周丽的朋友,你想强奸周丽,怕要出点血哦。”“要咋个整嘛。”甘某问。这时,其中一名男子扇了甘某两耳光,要他赔偿“周丽”损失费,方可平息此事。在对方的威胁下,甘某写下了对“周丽”强奸未遂赔偿损失费“保证书”,并同意支付2600元。因身上未带足够的钱,甘某从银行取款2600元交予凌某等人后,才得以脱身。甘某脱身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报警。案发后,凌某、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两人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26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交友需谨慎,从天而降的艳遇并不靠谱,请大家依法文明使用社交软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罗兴明 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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