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销售假五粮液老板被判赔10万元
德阳一老板刘卫兵在店内销售假冒五粮液、五粮春白酒141瓶,后来被质监局查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认定这批白酒都是假酒,一审法院判决刘卫兵侵犯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判决赔偿10万元。
昨日,四川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省高院认为,五粮液集团有鉴定白酒的资质,同时考虑到刘卫兵以200元的进价购买五粮液,却对外卖800多元一瓶,而且涉案白酒多达141瓶。省高院审理后当庭判决,驳回了刘卫兵的上诉请求。
刘卫兵是德阳市天山北路“旌阳区刘卫兵商贸部”负责人。2012年7月,当地质监局在他的店铺内查获疑似假五粮液酒104瓶、假五粮春酒36瓶、假五粮液十五年年份酒1瓶,货值12.6万余元。之后,质监局委托五粮液集团对该141瓶酒进行鉴定,专业人员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均是假冒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的假酒。五粮液公司认为刘卫兵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刘卫兵索赔15万元,并登报致歉。德阳中院审理后认定刘卫兵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判决刘卫兵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刘卫兵称,他主观上没有恶意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故意,也未进行大量销售,对五粮液公司在该店铺所购买的酒全部退还了货款,没有给五粮液公司造成任何直接的经济损失,五粮液集团的鉴定不合法,且判决赔偿10万元过高,提起上诉。
省高院认为,由于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刘卫兵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五粮液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综合考虑“五粮液”商标曾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在白酒行业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以及刘卫兵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方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10万元合理。
从刘卫兵以每箱1200元(每箱6瓶)大幅低于正常市场行情的价格买入案涉“五粮液”酒,然后以每瓶850元至880元的价格卖出,足以认定刘卫兵销售假酒是明知的。对此,刘卫兵在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中也予以认可,因此,刘卫兵销售假酒的行为,具有恶意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故刘卫兵认为判决其赔偿10万元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省高院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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