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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年受理了申请人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日报 2013-05-18 05:21 大字

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内中民催字第5号民事除权判决书,宣告付款人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票号313000522102692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省兴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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