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家“跳单”中介费“跳”不了

四川法制报 2021-12-29 00:47 大字

本报讯(曾仕萍 陈诚)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家“跳单”行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这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该院审理的首起涉及买房“跳单”的案件。

2020年12月,欲购买商铺的欧某找到房屋中介公司帮忙寻找合适房源。工作人员在了解欧某需求后找到一处商铺,并组织买卖双方进行了两次见面会商。因对房屋售价未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今年7月,欧某与房主在未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的情况下,自行就案涉商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中介公司在得知消息后,多次要求欧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均被拒绝。今年9月,房屋中介公司将欧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虽然没有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房屋中介公司给欧某提供房源出售信息、协助商谈房屋买卖事宜等,双方已经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欧某接受房屋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后绕开公司直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跳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欧某仍然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鉴于本案所涉中介服务为二手房买卖,中介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报酬,需要中介人履行一系列合同义务,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着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故委托人支付的报酬数额应当结合中介人提供服务的程度予以确定。同时,中介人为买卖双方均提供了中介服务,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应当承担中介费。综上所述,酌情认定委托人欧某向中介人支付报酬3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跳单”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促进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委托人和中介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给“跳单”这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一个否定评价,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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