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破坏河道 两男子被判承担“环境修复金”20余万元
本报讯(王晨 李丹)近日,南溪区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开庭宣判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被告人曾某、李某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以牟利为目的采挖砂石并售卖,共计获款9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作为从事砂石运输经营人员,明知长江流域宜宾境内全线禁采,在曾某、李某未提供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用其承租的两艘轮船共向曾某的轮船接运购买的砂石共计3万余吨,并销售到某砂石厂,销售金额达110余万元。
由于曾某、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河道采砂作业并贩卖长江砂石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河道生态环境和国家矿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法庭判令曾某、李某承担对涉案长江河道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李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采挖砂石并销售,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作为砂石经营者,对禁采区内取得的砂石予以销售,应当知道其系犯罪所得,两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李某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修复费用。据此,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李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徐某乙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继续追缴曾某违法所得850240元,徐某甲、徐某乙违法所得411881元;曾某、李某承担环境修复费用、评估费用共计214100元,起到打击犯罪行为、实现环境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二合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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