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 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宜宾晚报 2019-10-22 15:41 大字

晚报讯 “虽然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是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原告何某系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之父。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系何某与马某婚后共同生育的子女,何某与马某于1996年离婚时约定,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随马某生活,何某每月负担被告何某乙生活费50元,并且承担全部教育费。离婚后,原告何某支付了部分抚养费。

2007年12月和2009年1月,何某先后经历了两次婚姻均以失败告终。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原告何某因病和意外先后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近10万元。其子女认为,父亲何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应该履行赡养义务。2018年5月,原告何某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随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自2018年12月1日起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原告何某赡养费200元;

二、原告何某自2018年12月1日起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之外,由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分别承担1/3;

三、被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自2018年12月1日起每月至少打电话关心原告何某一次,每年至少探望原告何某一次。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系法定义务;子女赡养扶助父母也是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而免除其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何某作为三被告的父亲,在与前妻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环境,离婚后也没有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给子女的心理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导致子女多年以来心生怨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原告何某在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仍然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郎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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