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闹分手 司法调解化纠纷

宜宾晚报 2019-07-19 10:42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南溪区刘家司法所成功指导调解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当事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就非婚生育的女儿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家住刘家镇的舒某(男)与刘某(女)于2018年初自由恋爱,两人在交往一段时间后,互生好感,开始同居。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底,刘某生育一女取名舒某某。生育舒某某后,由于舒某白天工作,晚上才回家,刘某一个在家照顾孩子,两人相互不理解,自愿分手,可孩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调解中,通过谈话询问,调解员了解到两人都不信任对方,彼此猜疑感情不够忠诚,且均无复合的想法。孩子现在半岁,在哺乳期。舒某在上班,有固定收入,刘某无经济收入。刘某明确表示拒绝抚养小孩,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用。舒某则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但孩子还小,希望刘某能够继续哺乳。刘某则表示,并不想带小孩,想去上班。双方争执不休,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对双方进行情绪疏导,待双方情绪稳定后,明确告知《婚姻法》中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舒某和刘某均有抚养的义务。接着,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调解员从亲情的角度对双方进行引导,希望双方能担负起责任和义务。

通过调解员入情、入理、入法的调解,双方就小孩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用支付方式达成协议:舒某某由刘某抚养至一岁(哺乳期结束),期间舒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不低于1500元;如在抚养舒某某过程中,有重大支出,由刘某、舒某自行协商;舒某某哺乳期结束后,由舒某接回抚养。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陈永松 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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