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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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周崇贵与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等项争议案(南劳人仲案〔2017〕45号),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82727.43元。因与你公司联系无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恢复案件审理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并定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宜宾市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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