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60多张 男子获刑3年半
本报讯(彭屏 肖必春)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柳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3月,翠屏区警方接到唐某某、肖某某、卢某某等人报案,称遭遇电信诈骗。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诈骗资金流向的银行卡持卡人均表示未办理涉案银行卡,并称存在身份证遗失情况。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诈骗嫌疑人所使用的银行卡均系湖北省仙桃市人柳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
经布控,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14日在云南省大关县枫林宾馆301房将柳某某抓获。民警从其住宿的房间垃圾桶内查获并扣押银行卡26张,池某某、林某、王某甲、关某某、汪某某、郝某某、陈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共计7张,银行开户单据共计63张,从柳某某的挎包内查获并扣押徐某某、柳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各一张,昭通至大关的汽车票1张、银行卡1张、户名为王某甲、号码为186××××5418的通信业务收款收据1张。公安机关搜查出的63张银行开户单据上载明了2016年4月11日至4月13日期间,开卡人为王某甲、陈某某、汪某某、林某于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的情况。经公安机关识别,扣押的池某某、林某、王某甲、关某某、汪某某、郝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8张居民身份证属合法有效证件。到案后,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冒用他人身份证申请银行卡变卖获利的作案事实。
据柳某某供述,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他先后4次在武汉汉口从他人处购得池某某、林某、王某甲、汪某、王某乙等人身份证10余张,流窜至成都市、泸州市、宜宾市翠屏区、南溪区、宜宾县、长宁县、江安县、珙县、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水富县、绥江县等地,冒用他人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多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共计60余张。案发前,先后3次潜回武汉倒卖冒领的银行卡30余张,获利5000余元。
翠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属数量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他人遗失身份证骗领银行卡,隐瞒使用者真实身份进行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猖獗。因此,公民身份证遗失后应迅速到公安机关备案并登报公告,以免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此外,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很可能导致持卡人信用与财产受损,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为此,公民应每年查询一次个人征信,了解个人的信用和银行卡持卡情况,主动防范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平安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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