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收账非法拘禁 三男子被判刑
晚报讯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受托为他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销售食品起纠纷 请人收账想私了
谢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开了一家“兴阳猪副食品批发中心”,经营猪副食品。她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宜宾经营冻品批发的女士王某。2015年初,王其到谢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开设的“兴阳猪副食品批发中心”考察过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谢某从广东向王某批发猪副食品冻制品用于销售,并约定了先售后结的结算方式。2015年4月,谢某给王某发了第一批货物,价值约14万元。之后,因王某要货量和品种过多,谢某无法继续供货,双方终止合作。在结算货款时,谢某说王某未支付货款,而王某坚持已付清货款,双方发生争执。
谢某认为王某欠其货款14万元而拒不支付,遂通过中间人联系到重庆人郑某甲,于2015年8月28日一同到宜宾市翠屏区新街找到王某让其支付货款,王某否认有欠款,双方发生纠纷。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出警处理,告知谢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谢某等人离开。回重庆后,郑某甲邀约郑某乙并叫其邀约陈某某,商议收账事宜。三人见面后,郑某甲叫郑某乙、陈某某与其一起到宜宾找王某“收账”,二人同意。
■ 暴力拘禁女老板 三名男子被抓获
2015年8月31日,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驾车从重庆市到宜宾市翠屏区,并事先准备了封口胶、匕首、菜刀等作案工具,对王某进行尾随、蹲守,择机作案。2015年9月3日早晨,王某独自驾驶一辆黑色GLK300型奔驰牌越野车从宜宾市翠屏区新街往象鼻街道方向行驶,三人随即驾车尾随王某。
至象鼻土地堂处时,郑某甲驾车故意追尾王某车辆,三人趁王某下车查看时,将其强行挟持上三人所驾轿车,并对王某进行封口、捆绑和持刀威胁,以防止其逃跑、呼救,致王某头面部受伤。三人驾车在南溪区等地短暂逗留后,将王某及其驾驶的奔驰牌越野轿车强行带往重庆市,途中王某用自己手机发短信给其丈夫尹某呼救,被郑某甲等人发现并没收其手机,并对其威胁。尹某随后报案并短信告知王某。
期间,三人将王某随身携带的约1000元现金及手机、黄金项链、手镯拿走。在车上时,三人告知了王某是受谢某委托找其收欠账的情况。
三人将王某及其车辆挟持到重庆市巴南区境内后,强迫王某在事前拟好的内容为“王某欠款9万元,自愿将自己的黑色奔驰越野车抵押”的《车辆抵押合同》上签字捺印,并将王某捆绑于巴南区木洞镇外一山坡的树上后离开。王某挣脱后求救并搭乘他人车辆回到宜宾市翠屏区。
郑某甲等三人将王某所有的黑色奔驰越野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予他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各分得2万元。郑某乙将黄金手镯以6273元的价格变卖,陈某某将黄金项链以4250元的价格变卖。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5年9月11日将郑某甲抓获,于2015年9月14日将郑某乙抓获,于2015年9月29日将陈某某抓获。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案发后,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24250元,获得其谅解。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王某所有的黑色GLK300型奔驰牌越野车返还给被害人。另查明,郑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彭屏 申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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