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一)
在南溪区工商局登记的四川省南溪县明升玻璃厂等户企业和经营单位(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未公示年、年度报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年月日,本局在《宜宾日报》第5版上发布了《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同时在南溪镇水池街便民公告栏、南溪门户网以及南溪电视台发布同一内容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上述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共户)
宜宾市南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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