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积怨 得以化解
晚报讯 近日,南溪区刘家镇外人司法所人员调解了一起了赡养纠纷。
刘家镇兴隆村村民陈某,79岁,育有两儿两女,妻子于2009年去世后,陈某独自生活。陈某年老,已不能耕种,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每个儿子每月支付给父亲5元生活费,加上一年给其250斤稻谷。然而,从前年开始,小儿子便不再给老人生活费及粮食。后经村干部、镇调委会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每个儿子每月支付20元生活费、一年250斤稻谷。但从去年开始,小儿子不再履行赡养义务。于是,老人来到镇司法所,状告小儿子及儿媳高某不尽赡养义务。
司法所受理案件后,走访调查了陈某所在村邻居及村干部,了解到老人性格急躁,儿媳高某也不示弱。想到父亲有时会乱骂媳妇,并认为他偏袒大儿子,小儿子一气之下便不再给陈某粮食及零用钱。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分别劝说当事双方:作为老人,儿媳再不对,也不应该出言不逊,长辈应当以身作则;作为儿媳,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老人辛苦把孩子养大,如今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不能因为有矛盾就不管老人的生活。经过调解,陈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站起来向儿媳高某致歉,表示以后再也不会乱骂儿媳。80高龄的公公跟自己道歉,高某心存内疚,表示以后会赡养老人,每月给陈某50元生活费,一年还是250斤稻谷。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赡养协议。
目前,赡养协议在兴隆村委干部的监督下已顺利履行,陈大爷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陈永松 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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