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车却介绍买主 获刑8月罚金2000元
晚报讯 明知摩托车是偷来的,还介绍他人购买。日前,筠连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6年7月,张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杨某某停放在筠连县筠连镇的二轮摩托车各一辆盗走,骑至珙县上罗镇。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该车系赃车,仍介绍张某某以800元、4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他人。最终两辆摩托车被公安民警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经认定,两辆摩托车案发时价值15614元。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上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买卖,数额达15614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被告人郭某某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古静 晚报记者 陈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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