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非法制造土火炮获刑
晚报讯 为赚取钱财,村民黄某某私自在家中制作土火炮。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某在购买了硝、硫磺、银粉、引线等原材料后,于2014年1月开始在其位于筠连县沐爱镇骑龙村六组的家中配制烟火药,并用配制好的烟火药生产土火炮。2014年1月20日,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某有非法制造爆炸物嫌疑后,于当日21时对黄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民警在黄某某住宅东侧的猪圈屋内查获疑似黑火药2.055公斤、银粉1.83公斤、硫磺7.655公斤、硝4.235公斤、引线2.125公斤、120枚/柄的大火炮19柄(共2280枚)、270枚/柄的小火炮22柄(共5940枚)、170枚/柄的小火炮71柄(共12070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规定,自购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后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根据黄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黄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李妮 晚报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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