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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车 受伤还获刑

宜宾晚报 2015-04-03 23:06 大字

晚报讯 3月3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人胥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此,胥某也为自己任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付出代价。

据法院查明,2014年5月29日晚,胥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筠连县巡司镇驶往筠连镇,22时30分行驶至筠落路4KM+100M处时,因为占道而与对面刘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胥某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胥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当晚,民警依法对胥某抽取了血样。在胥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7.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虽然胥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D证,但其酒后驾车并造成事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任性的酒后骑车行为,不但让自己受了伤,而且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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