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宜宾政法机关在行动

宜宾日报 2019-06-11 02:13 大字

增殖放流现场

编者按: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今年我国的宣传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宜宾市各级政法机关纷纷行动起来,以多种形式开展环境日宣传活动,积极行动,主动作为,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宜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翠屏法院 一年审结环资案48件

本报讯(彭屏 陈健 毛吉宇)6月10日,笔者从翠屏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该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8件,其中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7件、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件,判决依法收缴金额530609.9元,现场增殖放流鱼苗32200尾,裁定准予执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罚款54万元。

当天,翠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两起环境资源案件。上午9时30分,该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黄某某为方便自己的生产劳作,在未征得林地承包者吴某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请挖掘机将位于翠屏区宋家镇某林地上的林木挖倒锯成原木变卖,并占用林地修建公路。

经鉴定,盗伐林木巨桉树的蓄积量为35.6立方米。翠屏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黄某某盗伐林木巨桉树的蓄积量为35.6立方米,经翠屏区林业和竹业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的修复方案,黄某某需补种用材林树种222株或补种经济林树种156株,以达到恢复补种效果。

经测算,代为补种、管护补种树木的费用为2400元。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400元。宣判后,黄某某当庭将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费用交给了翠屏区林业竹业局相关人员。

随后,该院对另一起行政非诉审查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查查明,赵某某欲将位于翠屏区金坪镇的4亩林木烧掉改种油樟树。2107年3月27日20时许,赵某某将林木中的杂草铲除后点火焚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翠屏区林业部门现场勘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3.61亩,地类为有林地。翠屏区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赵某某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经多次催收,赵某某未缴纳罚款。翠屏区森林公安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叙州区法院

增殖放流10万尾鱼苗

本报讯(刘丽)6月5日上午,叙州区人民法院联合叙州区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共同开展了司法保护绿水青山增殖放流活动。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在叙州区古柏镇岷江河庙儿嘴码头举行,放流的10万尾鱼苗是叙州区人民法院七人合议庭审理的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4名当事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购买的鱼苗,庙儿嘴码头正是其中1起案件的案发地点。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叙州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环境资源司法案件中,积极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以实际行动保护绿水青山。

江安法院

三次责令被告人“增殖放流”

本报讯(万加强)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江安县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集中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集中审理、宣判的方式,推动环境保护。

当天,江安县人民法院针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敦促三名被告人马某彬、刘某、陈某通过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形式予以生态修复,在江安法院及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的监督下,宜宾长江鲟巡护队和热心群众等参加了此次活动,本次共放养鱼苗800余斤,共计18000元。

同时,江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还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彬、刘某、陈某三被告人的二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在2018年,被告人马某彬与刘某先后三次在江安县蟠龙乡绵溪河支流内采用电瓶等工具电鱼,捕获鲳条子约两三斤,鲤鱼一条约三、四斤,草鱼鲤鱼等约22斤。随后被江安县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马某彬、刘某电鱼的绵溪河为自然水域,所电到的鱼均为野生鱼类。

201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提议去电鱼,随后被告人陈某等人来到江安县铁清镇利水河新桥河段,陈某下河使用水电池、升压器等工具电鱼。当日22时许,陈某被江安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场收缴鲫鱼、鲢鱼等共950克。被告人陈某电鱼的河段系长江三级支流,是江安县境内的天然水域,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系江安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期。

江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该两起案件并进行当庭宣判。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彬、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非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修复生态环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据此对三被告人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彬、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据了解,自2017年江安法院首次探索恢复性司法以来,已经三次通过责令被告人对长江流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向长江水域分别投放了价值了12000元、15000元、18000元的各类鱼苗,对被损害的长江渔业资源进行恢复。

珙县法院

宣讲身边典型案例

本报讯(罗智菡)6月5日上午,珙县法院干警在双三公园发放宣传资料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宣讲身边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方式,向过往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耐心解答群众关切的法律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对环保的思想认识。此次活动,共向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30余人次,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近年来,珙县法院发挥法律资源优势,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积极开展各项普法宣教活动,狠抓环保违法,严惩不贷,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为建设绿色家园、幸福珙县营造了良好氛围。

南溪法院

街头宣传环境保护

本报讯(郎桔 王晨)6月5日,南溪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干警前往街头开展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向过往的群众宣传环境法治理念,倡导人人参与环境保护。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们刚拉起“美丽中国,我们在行动”的横幅。法院干警向群众发放了普法宣传手册,讲解了辖区内常发的几类涉环资案件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介绍了“世界环境日”的由来和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动员大家积极加入到环境保护的队伍中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南溪的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

此次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解答群众各类环境保护法律知识问答2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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