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23只青蛙 被判罚金2000元
晚报讯 近日,江安县人民法院对江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华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华明知是野生动物,在禁猎区采用禁用的方式捕猎黑斑蛙2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龙某华,泸州市纳溪区人。3月14日21时许,龙某华携带电瓶、背篼等工具来到江安县怡乐镇和平村一带水田,沿路用电烧和徒手的方式捕猎青蛙、黄鳝和泥鳅,被江安县公安局江安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龙某华共猎捕青蛙23只,黄鳝和泥鳅数斤。经鉴定,龙某华捕捉的23只青蛙均为黑斑蛙,属省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万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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