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蚊香、杀虫剂仿品法院判决赔偿

四川农村日报 2019-05-09 05:32 大字

本报讯 (钟丽 记者 刘佳)记者近日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23日,该院依法对11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9件案件涉及侵犯生产家用蚊香、杀虫剂等产品的浙江某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系列案件中,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是三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可在蚊香、烟精、杀虫剂等第5类商品上使用。2018年,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指派人员先后到江安县江安镇某商贸行等9被告处购买相关产品,并申请公证处对全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涉案封存的杀虫气雾剂等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图文标识,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宜宾中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宜宾中院遂依法一审判决9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其它合理费用6000元。

集中宣判后,案件审判长唐福均就产权保护、品牌意识等相关问题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们进行普法宣传,强调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法官提醒经营者们,在经营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审慎的注意义务,要保证进货渠道的正规性,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并保留相关票据,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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