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对进行安检遂宁一物流公司被罚12万元
(黄朝强全媒体记者何飞)近日,遂宁一物流公司因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且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12万元人民币。
2018年7月12日18时,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直接原因为化学混合(COD去除剂)物爆炸,COD去除剂系宜宾恒达公司联系江西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求购,此COD去除剂系通过遂宁一物流公司发往宜宾恒达公司。
事发后,船山区运管所执法人员对该物流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证实、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该物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给予该物流公司处罚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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