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对11起商标侵权案集中宣判
图为宣判现场。 何泽林 摄
本报讯(钟丽 李小莉)4月23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11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9件案件涉及侵犯浙江某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系列案件中,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是“正点”文字商标及相关共三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可在蚊香、烟精、杀虫剂等第5类商品上使用。经长期经营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先后被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2018年,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指派人员先后到江安县江安镇某商贸行等9被告处购买相关产品,并申请公证处对全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庭审查验拆,公证处涉案封存的杀虫气雾剂等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图文标识,在颜色组合、字形、读音、含义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方面,均与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
宜宾中院审理认为,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拥有“正点”文字及相关商标三个,且处于注册有效保护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江安镇某商贸行等9被告销售印有与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相似标识的商品,且该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会和混淆,江安镇某商贸行等9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宜宾中院依法一审判决9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6000元。
除上述9件案件之外,此次集中宣判的另2件案件涉及销售仿冒墨水。“宣判涉及的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范围集中在学习用品和生活日用品等,对这类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创新发展,净化产权保护环境。”宜宾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陈淑玉在宣判后说。
集中宣判后,案件审判长唐福均就产权保护、品牌意识等相关问题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们进行普法宣传,强调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法官提醒经营者们,在经营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审慎的注意义务,要保证进货渠道的正规性,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并保留相关票据,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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