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香、杀虫剂也有仿品?

宜宾晚报 2019-04-26 10:56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11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9件案件涉及侵犯生产家用蚊香、杀虫剂等产品的浙江某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系列案件中,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是“正点”文字商标及相关共三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可在蚊香、烟精、杀虫剂等第5类商品上使用。经长期经营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先后被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2018年,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指派人员先后到江安县江安镇某商贸行等9被告处购买相关产品,并申请公证处对全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审查验拆,公证处涉案封存的杀虫气雾剂等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图文标识,在颜色组合、字形、读音、含义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方面,均与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

宜宾中院审理认为,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拥有“正点”文字及相关商标三个,且处于注册有效保护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江安镇某商贸行等9被告销售印有与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注册商标相似标识的商品,且该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会和混淆,江安镇某商贸行等9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浙江某实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宜宾中院遂依法一审判决9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6000元。

除上述9件案件之外,此次集中宣判的另两件案件涉及销售仿冒墨水。“此次宣判涉及的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范围集中在学习用品和生活日用品等关系到百姓学习和生活的重要方面,对这类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鼓励创新发展,净化产权保护环境。”宜宾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在宣判后说。

集中宣判后,案件审判长就产权保护、品牌意识等相关问题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普法宣传,强调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审慎的注意义务,要保证进货渠道的正规性、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并保留相关票据,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钟丽 李小莉 晚报记者 陈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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