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7·12”燃爆事故 两安监人员被公诉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吴柳锋)3月29日,记者从省检察机关了解到,宜宾去年发生的“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有了新进展,两名原江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两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26日,江安县检察院对“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涉案人员曾友洪(原江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股长)、王永祥(原江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副股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以玩忽职守罪及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42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引发爆炸着火。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决定对宜宾市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今年2月,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依照相关规定,1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4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4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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