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报致19死12伤爆燃事故:1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江淮晨报 2019-02-14 09:24 大字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官网消息,2月13日,《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调查报告》明确,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报告》,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等15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袁世钢等4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事故发生: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国务院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四川省政府7月13日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原因: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

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简称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引发爆炸着火,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有: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处理:15人被移送司法,4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

根据《报告》,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等15人因事故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袁世钢等4人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调查组还建议,对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万伦等4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此外,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作出了18项行政处罚建议。其中,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规定上限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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