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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没得逞 抢劫前女友被判刑

宜宾晚报 2014-11-18 00:08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彭某华、吴某因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二个月。

2013年8月27日,翠屏区人彭某华邀约朋友吴某、邹某宏驾车到重庆,约见其前女友向某某,准备向她索要分手费。当晚,向某某搭乘彭某华租借的轿车回宜宾并于次日7时许到达。到达宜宾后,向某某欲离开,彭某华不允,与吴某、邹某强行将向某某带至翠屏区某出租屋楼下,要求其到出租房中解决感情问题。向某某不从,三人强行将向某某带入三楼出租屋内。彭某华以向某某欺骗了他的感情为由对向某某实施殴打,要求向某某支付其分手费,吴某亦在旁边对向某某进行威胁。见向某某不从,彭某华用刀与吴某、邹某宏将室内的床单撕割为布条后,将向某某捆绑在床上,想让其屈服。彭某华将向某某提包内现金几十元、苹果手机一部和一张银行卡搜出,并持刀威胁向某某说出了手机密码和银行卡密码。随后,彭某华、吴某离开出租屋到银行取钱,安排邹某宏看守向某某。当日上午,彭某华将向某某银行卡上的2700元现金取出,为吴某手机充值100元,并驾车将吴某送回江安县。返回宜宾后,彭某华又将向某某的苹果手机销赃。

当日10时许,向某某趁看守自己的邹某宏睡着之机,解开捆绑身体的床单后逃脱并报警。根据向某某的报案信息,公安机关迅速将邹某宏抓获,并将彭某华、吴某上网追逃。2013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江安县一茶坊将彭某华抓获。2014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江安县一网吧将吴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华、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邹某宏(另案处理)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彭屏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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