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宜宾晚报 2019-07-24 10:45 大字

晚报讯 7月19日,由珙县人民法院对珙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3年1月左右,经被告人何某、王某某从中介绍和提供帮助,唐某某(已判)购买了珙县罗渡苗族乡槽门村8组小地名槽门子的4株桢楠树,之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实施非法采伐并运输至宜宾市翠屏区出售给魏某某(另处)、金某某(已判),何某获利2000元,王某某获利1500元。

20l3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王某某经与魏某某共谋后,将珙县洛表镇新庄村4组的1株桢楠树予以盗伐,由魏某某予以出售。何某获利1000元,王某某获利2000元。

2019年5月6日,珙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珙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受检察机关的委托对二被告人破坏珙县地区中国特产珍稀树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桢楠情况和修复生态环境的方式等进行了评估。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何某、王某某与珙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了本次恢复性造林所需费用资金774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桢楠的情况下而参与非法采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2013年1月砍伐的4株桢楠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王某某起介绍和帮助的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协助公安机关找到同案魏某某及抓获同案人金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已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相应生态修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又自愿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何某、王某某非法采伐桢楠的行为对涉案地域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应承担恢复补种、生态修复的连带责任。

珙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何某、王某某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7740元。

张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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