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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例行督察的实践意义

宜宾日报 2017-12-08 02:41 大字

地方政府在城镇建设和项目用地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未批先建、未供即用、批少占多以及先建后批等不规范情况,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虚报投资套取土地,造成土地低效利用。为督促地方政府由粗放不规范的用地管理模式向节约集约型转变,国家土地督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某地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进行常规性监督检查和评估,全面、准确、深入的发现问题,准确掌握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情况,从而提出意见,督促整改落实,提升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

一、土地例行督察的目的

土地例行督察目的是为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督查机构通过内业审核、外业核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发现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督查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后全面核查验收,以此促进地方政府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使其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管理利用土地,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例行督察的方式

土地例行督察一般由前期部署和培训、自查、驻点督察、发出督察意见、整改验收、回头看几个阶段组成,其中以驻点督察为核心。在地市驻点督察期间,督察组对市、县(区)督察周期内“批、供、用、补、查”的卷宗逐一审核,实地踏勘土地复垦、土地闲置、违法用地拆除复耕情况,并开展现场座谈和调研。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将以边督察边整改的方式对问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督办和发出督察意见;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根据查处整改情况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

三、土地例行督察意义

土地例行督查是土地督查机构全面了解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规范管理和健全机制的有效途径,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对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管,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一)及时制止和纠正地方存在的部分问题。

通过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发现并制止和纠正地方政府可能存在的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建房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集体土地流转不规范问题,农业结构调整中占用基本农田现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性和精细化程度不够、土地供应和招拍挂规定执行不够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挂账等问题。

(二)提高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责任意识。

通过土地例行督察,使地方政府意识到土地管理责任主体在政府,管好用好土地关键在政府,土地管理机制运行顺畅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土地督查监督和警示作用,提高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全面提升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水平。

(三)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针对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一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促进地方政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证在土地管理过程中不出现推诿、扯皮和逃避责任的现象。三是促使地方政府结合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深入分析和研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落实执行到位,使各类违法违规和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从规章制度层面上消除。

□ 珙县国土资源局杨宏

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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