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成员实施暴力 首犯被判死缓
本报讯(李玲 黄麒麟 记者李丹)9月26日,宜宾中院在高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对黄杰等1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宣判。首犯黄杰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杰通过提供经营机会、提升社会地位、组织聚会等方式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黄杰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以刘安贵、甘世琼为骨干成员,罗正全、蒋国全、曾相岚、喻林、李伟为积极参加者,陈飞、黄建、于江斌、马小平、牟鹏、张军、罗文杰、张箭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黄杰利用其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组织、指挥组织成员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共实施了14起犯罪事实和7起违法事实,致1人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获取不法经济利益300余万元,非法插手债务金额逾1500万元。该组织在公共场所大规模聚众斗殴,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琐事纠纷动辄围殴,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强迫他人退出项目正常经营,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采用跟踪、张贴大字报等方式进行滋扰、以言语和暴力的方式相威胁、通过非法侵入住宅限制自由等方式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工作;利用组织渗透国家基层政权,强迫村民租赁土地、拖欠村民租金,致使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受损。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宜宾主城区及周边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宜宾中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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