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高县7人被判刑
晚报讯 日前,高县法院集中审理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海、杨某云、刘某金等7人拘役三至四个月。
南广河是长江支流,贯穿高县全境,良好的水质资源和生态环境为高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近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破坏南广河的水产资源,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2016年1月20日,高县畜牧水产局、高县公安局发布通告规定,每年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为禁渔期,高县境内所有江河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
今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严某海在禁渔期来到高县四烈乡金星村顺河组江底河中,用电鱼设备在河里电鱼,正在实施作案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缴获其电鱼设备及电击捕捞到的鱼。
今年2至3月以来,被告人杨某云、刘某金等4人多次到南广河里电鱼出卖牟利。同年4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刘某金携带电鱼工具到南广河高县月江电站下游河段电鱼。22时20分许,高县公安局民警将两名被告人当场挡获,并现场扣押了作案的电鱼工具及电到的19尾鲫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海等7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分别作出了以上刑事判决。几名被告人表示认罪,服从法院判决。
李勇 晚报记者 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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