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系统“十佳案件”“优秀案件”出炉,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取财应有道 创富须守法
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获悉,全省工商系统2013—2014年度“十佳案件”和10件“优秀案件”已评选出炉,案件类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传销、合同欺诈等多个方面。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作为商家经营警示和消费者维权提示。该处处长杨键提醒广大经营者,取财应有道,创富须守法,应通过正规途径赚取合法收益,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切勿踏入法律禁区,否则逃不过法律惩罚。
部分“十佳案例”和“优秀案例”>>>
营销宣传太任性
行政处罚要挨起
四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四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在其开展的“清明节”小长假促销宣传活动中,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用短信平台向1738个客户群发了内容为“尊敬的客户,传闻8号零点成都市可能限牌,防限牌先占号时间紧,请别错失良机”的促销短信。成都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成都”对上述短信中的限牌信息进行了辟谣。
杨键说法:当事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向1738个客户群发了成都市可能限牌促销短信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制造了市场混乱,引起了群众恐慌,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款的处罚。
消费留个心眼
抵制“霸王条款”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县庆符镇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其自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按国家规定买受人应缴纳的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并在售房过程中,向购房者按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协议中约定为房产交易费)。自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13日,房产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收取了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共446822.06元。
杨键说法:根据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应由其承担,反而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本报记者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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