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毒鱼 三男子获刑
晚报讯 经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9日,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郑某拘役五个月、贾某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3月29日,被告人郭某、郑某、贾某共谋到高县宋江河毒鱼。之后,郭某准备了舀鱼的工具,另外二人购买了12瓶甲氰菊脂农药。当日15时许,郭某驾驶其面包车搭乘三人先后来到高县罗场镇宋江河黑石包河段、七五茶厂河段,将所购买的农药倒入河里毒鱼。三人随即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当场挡获。经提取药瓶内药物鉴定:从中检出甲氰菊脂农药成分。另查明,高县境内所有江河等天然水域,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禁渔期,禁止捕捞作业。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胡贤刚 晚报记者 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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