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打闹受伤致残 法律援助倾力维权
晚报讯近日,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学生因在校园内打闹受伤致残案件。该案经过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历时两年的努力,现已办理终结。
2013年6月19日19时40分许,高县某中学初二·三班的学生张某、李某、熊某、孙某等下课后在该班教室外阳台处玩耍,张某与李某打闹时踢凳子碰到李某腿部,李某就用该凳子将张某的头部打伤。张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后经宜宾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四级伤残,需长期治疗,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张某系未成年人,父母早年离了婚,张某随父亲及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因父亲系聋哑人,依法表达诉求的能力相当差,奶奶龚某(80多岁)多次到学校要求赔偿。2014年5月14日,经高鹏律师事务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员努力及多个部门的协助,张某的家属与学校达成了赔偿协议,共同确认应付给张某的各项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为70.8万元,由学校先垫付赔偿张某48.8万元,并当场履行结清。
2014年6月30日,高县人民法院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尔后,张某的亲属多次要求李某赔偿尚差的22万未果。无奈之下,张某的奶奶于同年10月9日再次向高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申请。该中心随即指派高县月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承办此案。承办人及时与受援人张某取得联系,并及时到学校调取了与张某当时协商赔偿的座谈记录,查清案件事实,认真分析案件实质、拟订代理方案。同年11月3日,承办人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通过收集充分确实的证据和援助人员在庭上的据理力争,该院通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共计89232.47元。
吴立霞 王其兵 晚报记者 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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