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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有毒害食品 高县四人被判刑

宜宾晚报 2014-11-01 00:16 大字

晚报讯 高县方法琴、黄朝兵、何昌容、毛永兴制作有毒、有害卤肉制品进行销售,10月31日,高县人民法院集中对这四起案件进行一审集中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方法琴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千元;黄朝兵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何昌容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毛永兴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法琴、黄朝兵等四人均系该县文江镇卤肉制品个体经营业主,为了使其自制的卤制品颜色鲜亮促进销售,而在卤肉生产过程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别名:亚硝酸钠)。2013年7月15日,高县公安局与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检查,对四人正在销售的卤肉制品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从中检验出亚硝酸盐成分,四被告人的卤肉品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1226.5mg/kg 、103.6mg/kg 、95.4mg/kg、78.3mg/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法琴、黄朝兵、何昌容、毛永兴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四被告人能供述基本案件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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