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根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执146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执1469号之五的要求,长宁县房产管理处及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陈仲华位于长宁县长宁镇花竹路30号1幢1-1、2、3、4、5,2-1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长宁镇字第2016044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宁国用(2008)第750号和位于长宁县长宁镇花竹路30号1-6、7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长宁镇字第2016044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长宁国用(2008)第749号)的房屋、国有土地及上述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他项权利证号为长宁房他证长宁镇字第2016001350号发布注销公告。现予以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者向长宁县房产管理处及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注销。
联系电话:0831-4626146;0831-4511688;
长宁县房产管理处
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0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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