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法院 首次送达《监护人职责告知书》

宜宾日报 2018-03-12 07:37 大字

本报讯(钟丽)近日,长宁县法院在受理的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首次向监护人送达了《监护人职责告知书》。

该案中,申请人因担心被指定的监护人不能履行好监护职责,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承办人向申请人释明法律关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承办人耐心的释明法理,申请人打消了顾虑,并主动撤回了申请。

虽然案件得以顺利审结,但为了让监护人更好地履行其监护职责,承办人向监护人送达了《监护人职责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于监护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审判中,监护权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该类案件能否得到妥善的处理,直接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监护人职责告知书》是长宁县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大胆的新探索,一方面向监护人普及了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诠释了司法为民理念,切实提升了司法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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