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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市宜飞老年公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和债权债务人进行登记、核对、查询的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06-20 04:07 大字
关于宜宾市宜飞老年公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以下简称宜飞老年公寓案),我县司法机关正依法办理,为有利于及时准确查清事实,切实维护集资人和相关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现就有关事项依法公告如下:一、登记确认事项请涉及宜飞老年公寓案尚未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及有关债权债务人在2017年8月19日前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的要携带其他有效证件),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还应提供集资人死亡证明和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2.借款合同、协议、收条原件及复印件;3.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二、信息核对事项请集资参与人及有关债权债务人在2017年8月19日前到指定地点进行信息核对,如果核对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如登记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登记集资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务必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更正、补充。对未核对或提供虚假信息核对材料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负责。三、《审计报告》及其《答复意见》查询事项公安机关已委托四川君瑞会计师事务所对宜宾市宜飞老年公寓涉及对外集资等有关问题开展了专项审计,四川君瑞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关于宜宾市宜飞老年公寓对外集资和期末财务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君瑞会审[2015]131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关于宜宾市宜飞老年公寓对外集资和期末财务状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反馈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请有关集资参与人和涉及本案的债权债务人持有效证件在2017年8月19日前到指定地点依法查询《审计报告》及其《答复意见》中涉及本人的权利义务内容。

四、注意事项1、请集资参与人和有关债权债务人相互周知,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登记、核对、查询。2、公告期(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及异议期(公告期满15日内)结束前未登记、核对、查询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登记,干扰司法机关办案、损害集资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本公告登记核对查询地点及联系电话登记核对查询地点:(一)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经侦大队313号办公室)联系人:罗警官联系电话:0831—8239860(二)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308号办公室)。联系人:李警官,赵警官。联系电话:0831-4622583特此公告长宁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宁县公安局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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