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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宜宾市首例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四川经济日报 2016-06-15 23:13 大字

近日,长宁县工商局接到举报,长宁县某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在该局骗取了工商登记。该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伪造了公司2015年5月27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章程、股本转让协议等文书材料,并于2015年6月8日在登记主管部门处骗取了公司变更登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法撤销该公司2015年6月8日的变更登记。

据悉,该案例属于宜宾市首例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案例。

(吕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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