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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的士乘客受伤 出租车公司赔偿

宜宾晚报 2015-03-31 23:08 大字

晚报记者 向伟

一名乘客从宜宾乘坐一辆的士车回家,没想到车行中头部被飞来的石头打伤致残,出租车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 乘客受伤

2013年9月16日晚上10时许,翠屏区牟坪镇群星村1组村民陈某,乘坐长宁县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行驶途中,一块石头从车窗外飞进来将陈某的头部打伤。陈某被送往宜宾市二医院住院医治,当年12月2日出院,住院费用全由车主支付。2014年3月3日,陈某再次入院做了右侧颅骨修补手术,于当年3月27日出院,相关医疗费用由自己支付。陈某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6级伤残。

陈某说,几年前,他来到宜宾城区一家餐馆上班,每月工资为4000元。受伤后,他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31543元,但对方称没有赔偿能力。于是,陈某将出租车驾驶员王某和所在出租车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 被告辩解

作为被告的驾驶员王某辩解说,自己是该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家里无赔偿能力,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作为被告的长宁县某出租车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而且,原告的伤残赔偿金也应按农村人口结算。同时,公司对伤者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2014年8月22日,被告方委托翠屏区人民法院指定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其结果为:陈某因交通意外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失,现遗留轻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有关的生活能力部份受限。

■ 法院审判

日前,翠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原告陈某乘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回家,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被告公司的驾驶员,在运送乘客中属于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于出租车公司承担。原告陈某因长期居住在城区,主要生活来源于城市,相关赔偿计算标准应按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进行计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长宁县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1669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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