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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人民政府2012年森林防火令

竹海长宁 2012-03-31 14:21 大字

近期以来,长宁县气温回升,森林火险等级高。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令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此期间内,所有林区或距林区边缘2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长  何文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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