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障“屋尽其用”

烟台日报 2020-11-07 09:38 大字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很多失去行动能力的老年人需要雇佣保姆照顾起居。部分雇主为感恩保姆的悉心照料,愿将自己的房屋留给保姆居住,又担心子女在自己去世后为难保姆。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通过居住权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在一起法律咨询中,老者已年逾八旬,有丰厚的退休待遇,丧偶多年,随着年岁的增加日渐失去行动能力,而子女均忙于各自的事业,无暇照顾老人。四五年之前开始,众子女就为老人请来一位保姆照顾起居。保姆系郊区一名五十多岁的丧偶农村妇女。该保姆受聘后对老人的饮食起居、茶饭汤药等照顾的无微不至,老人深受感动。最近老人自感身体不适,为报答保姆的看顾之情,有意立遗嘱在自己百年后将自己所有的楼房留给保姆居住终老,又碍于子女的意愿,左右为难。

此类问题在生活中已屡见不鲜,但现行法律并无此类规定,无法调整。民法典为此类需求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物权制度中创设了一个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民法典》第十四章从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对居住权的设立、形式要件、登记、处分、期限等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由此,针对老人的问题,可在2021年元旦民法典生效后通过预留遗嘱的形式在自己所有的房屋里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为保姆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保姆的有生之年为限。如此,在老人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的义务。保姆有权凭借包含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登记之后,老人的子女需要保证保姆在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妨碍。

可以说,立法机关在新编撰的《民法典》中创设居住权制度适得其时。居住权制度的形成,有利于房屋利用最大效率化,最大程度的做到屋尽其用,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提升政府执政效率,应对老龄化等目标;也有利于保障妇女、老人等群体的利益,更好地定分止争,是一项充满了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创举。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整理 招远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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