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475万元报酬却不按时支付 原河北某矿业董事长被判“拒执罪”

烟台晚报 2018-12-14 09:48 大字

被告接受审判。本报讯(YMG记者姜春康通讯员薛永超摄影报道)近日,招远法院对一起“拒执罪”案件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

韩某某原系河北省隆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10年9月7日,滕某与该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介绍韩某某与招远市某矿山有限公司认识,促成两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居间报酬475万元。韩某某未按约定给付滕某相应的报酬,滕某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韩某某支付原告滕某居间报酬475万元。被告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韩某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6月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滕某申请执行案指定由招远法院执行,招远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韩某某为达到拒付申请执行人滕某居间费用之目的,利用多人银行卡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招远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9日,在逃人员韩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10月29日,韩某某委托家属将执行款475万元交到招远法院,该案件执结。11月26日,招远市检察院向招远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韩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时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韩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拒执罪”是破解执行难、重击“老赖”的一项重要举措,2018年以来,招远法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案3人,判处刑罚2案2人。通过依法追究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引导当事人作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正确选择,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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