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俩肇事司机当“协管员” 检察机关考察拟被不起诉人帮教表现后作不起诉决定
如何惩处肇事司机、更好地守护马路安全?招远的做法让人耳目一新。记者昨天了解到,招远检察院在烟台市首创了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两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协勤训诫帮教工作,根据其表现作不起诉决定。专家认为,这反映了刑法越来越注重对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司法更具人性化。
两名司机均涉交通肇事案件。2017年10月1日,隋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转弯时,与一辆二轮机动车相撞致驾驶员死亡,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在保险公司赔付外,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付人民币13万元。2018年1月13日,辛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至一处立交桥时,货车右前部与桥墩相撞,致乘车人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辛某某在现场等待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付人民币20万元。
考虑到隋某某和辛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损失,而且被害人家属同意作不起诉处理,所以招远市检察院向他们制作发放了《拟被不起诉人训诫帮教书》,促使他们反省违法行为、接受训诫帮教。同时,要求二人签署《拟被不起诉人承诺书》,并将其移交至招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展为期7天、不少于55小时的交通协勤活动,在招远市区主要道路协助交警纠正行人不按规定行驶、非机动车越线、闯红灯等行为,活动结束后向检察机关递交不少于2000字的思想工作汇报。
在交通协勤帮教期间,招远市检察院与交警大队成立帮教小组,交警大队安排民警监督该二人在主要道路参与交通执勤,协助管理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越线停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体验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该二人每天需填写《拟被不起诉人帮教责任卡》并由监管交警签字确认。帮教结束后,二人需填写《拟被不起诉人考核表》,并由交警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公诉部门把“两书一卡一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今后也将在更多轻微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使不起诉权利,未来会成为一个常态。”招远市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高晶认为,实际考察拟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和帮教表现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促使拟被不起诉人通过实际行动悔过自新,又增强不起诉决定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更有利于在全社会辐射形成对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的警示惩戒作用,是检察机关参与法治平安烟台建设的有益实践。这在全市检察机关是一项首创性工作,对拟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各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注重对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更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专业硕士生导师陆诗忠分析说,招远检察院的做法使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建立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制度走向规范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得法律规定更接近司法实践,“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司法越来越具人性化。”
这种更具人性化的司法举措,感染了两名拟被不起诉人。4月23日,参加完55个小时的交通协勤工作,体验了从交通参与者到交通管理者的角色转变后,招远两位交通肇事司机隋某某和辛某某对身边人发出提醒:“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一定不要心存侥幸,不要留下终生懊悔。YMG记者苗春雷通讯员薛二涛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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