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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比非机动车承担更多责任

烟台晚报 2017-11-25 08:41 大字

本报讯(YMG记者林芋竹通讯员秦学杰孙菁)10月30日,招远市金岭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超标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在检查中,民警发现电动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而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较之非机动车而言,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责任。民警调查研究,双方需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民警提醒市民,购买电动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谨慎购买,守法出行。超标电动车出事故10月30日13时30分,招远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金岭镇山上张家村东,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事发当时,王某驾驶“电动车”载着一名男孩由西向东行驶,与对行的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损,王某受伤。

经过鉴定,王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但这辆车并没有依法悬挂号牌,王某也没有取得驾驶证。而在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时,王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最终,警方认定王某醉酒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无牌机动车、驾驶摩托车违法载人,刘某驾车不按规定行车,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负同等责任。电动车事故不在少数作为一种节能环保、出行便捷、使用成本相对较低的中短距离交通工具,电动车在近年来走进了很多家庭。据不完全统计,招远市区电动车保有量已近3万辆,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量的27%,且因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后死亡的不在少数。造成电动车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人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随意闯红灯、逆行等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致使电动车成为交通事故“大户”。电动车车速快,有的电动车时速甚至可以超过50公里,再加上制动性能差,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容易失控。而且,目前很多电动车已经超标,完全达到了机动车标准。民警提示,千万“别拿超标电动车不当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一旦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那么车主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民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购买电动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选择符合标准的“合格”电动车。同时驾驶电动车出行,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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