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解难稳中求进,政策解读来了

烟台日报 2022-04-11 06:35 大字

3月23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纾困解难稳中求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帮助公众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了“解读手册”,现予公布。

1.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应急转贷基金1亿元,为资金困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资金周转支持,资金使用费率不高于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解读:应急转贷服务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资金使用费率不高于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按日收取。

面向群体: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①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的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兴融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业务资料。②兴融公司进行资料预审核,自受理日期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开展实地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操作方案,提交兴融公司评审会审议。③兴融公司与评审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兴融公司根据企业申请使用天数预收资金使用费,转贷完成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与企业结算。④兴融公司按照操作方案将资金划转至企业相关账户,兴融公司监督企业偿还贷款。⑤银行发放新贷款前通知兴融公司,贷款发放后,兴融公司监督企业按照操作方案进行资金划转,偿还兴融公司。

咨询电话:兴融公司0535-6611005、0535-6611002。

2.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符合规定的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读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孵化服务增值税,孵化服务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面向群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政策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①增值税减征: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按规定申报即可享受,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解读2: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符合规定的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包括三种情况:①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③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面向群体: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无需申请,符合条件自动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3.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1: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主要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主要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主要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主要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面向群体: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公交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

政策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①享受“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两项政策无需申请,只需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②享受“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无需申请,只需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解读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面向群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无需申请,符合条件自动享受。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解读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等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中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②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③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无需申请,符合条件自动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5.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解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按规定继续执行。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主要针对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面向群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6月31日。

申请流程:无需申请,符合条件自动享受。

咨询电话: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0535-6917062(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

6.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小微企业。

政策时限:长期。

申请流程:向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535-12333。

7.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到烟台市企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村(社区)就业服务专员(含原招聘专员)介绍劳动者到烟台市企业就业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按照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专员或各区市按照规定公布的招聘专员。

政策时限:长期。

申请流程:“职业介绍补贴”向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申请“向基层就业服务专员购买服务”的补贴可联系公布基层就业服务专员(招聘专员)名单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535-6252443。

8.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和“绿色通道”,进行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其中贷款风险补偿部分具体指:烟台市设立30亿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合作银行为烟台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面向群体:在烟台范围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外资)。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①小微企业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将风险补偿申请报送市财金集团初审;③市财金集团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复核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⑤市财金集团按照拨付计划拨付资金。

咨询电话:市财金集团0535-6887376。

9.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增信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盲目脱保,2022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和市级再担保费。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烟台范围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单户贷款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包括金融、类金融、房地产公司、金融融资平台公司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贷款。②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③贷款利率不得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个基点。④贷款类型为非抵(质)押类贷款。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有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

咨询电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0535-6789231、市融资担保集团0535-6617116、市财政局0535-6688020。

10.加强对企业融资成本的监测,做好减费让利工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信贷支持,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解读: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的引导主要表现为: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予以奖励。

面向群体:烟台范围内法人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截至2023年6月。

申请流程: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

咨询电话: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0535-3577739。

11.优化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市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大型国有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支持小微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券,推动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解读:本条款为便利举措,按照规定内容执行。

咨询电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0535-6789170、市国资委0535-6606859。

12.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推出特色信贷产品,确保金融服务不间断、服务质量不下降。梳理应急保供、重点支持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推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开展分行业分领域政银企对接活动,组织金融机构加强线下金融服务对接。

解读:本条款为便利举措,按照规定内容执行。

咨询电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0535-6789170。

13.着力缓解价格波动压力,期货机构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对生猪、苹果等农产品开展“保险+期货”的市场主体给予保费补贴。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其中“对生猪、苹果等农产品开展‘保险+期货’的市场主体给予保费补贴”具体指:农户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生猪期货价格保险的保费比例为农户58%、县级财政21%、市级财政21%;苹果期货价格保险暂定保费比例为农户50%、县级财政25%、市级财政25%),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100%再保险,当保险期间内价格下跌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农户支付赔款。

面向群体:试点县辖区内所有正常种植苹果、养殖生猪的农户。

政策时限:试点期间(生猪“保险+期货”保费补贴政策仍在申请中,具体时间根据省政策调整)。

申请流程:①农户向纳入试点范围的当地农业农村局申请投保。②试点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当地乡镇政府、保险公司对农户进行信息采集、汇总。③保险公司核定后出具保单。④保单期结束后,保险公司核算赔款并通知农户理赔结果,公示后十日内向农户支付赔款。

咨询电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0535-6789173;市农业农村局0535-6691962。

14.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其中国有房屋既包括国有企业房屋,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面向群体: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①国有企业房屋: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减免。涉及转租、分租的要将减免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国有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又转租的,租金由企业先向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减免,再对最终承租方予以减免。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由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行政事业单位发起减免房租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对发起申请的市场主体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减免资格的市场主体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减免协议,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备案;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0535-6688628、市国资委0535-6606859。

15.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解读: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无需申请,自动享受,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政策主要指: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单位和个人各12%-5%区间范围内选择,最低不低于各5%,缓缴期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并在3个月内及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面向群体: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缴存企业。

政策时限: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①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区间范围内调整无需提供申请材料,可通过单位网厅办理。②企业申请缓缴: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申请模板可在公积金中心官网http://gjj.yantai.gov.cn/下载);资料齐备后在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

咨询电话:市总工会0535-6254047;市住房公积金中心0535-6669257(业务咨询)、0535-6669261(政策咨询)。

16.疫情防控期间,对本市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减免30%费用;对相关企业委托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发放检验报告证书;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多参数监护仪、心电图机、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实行免费检测,对呼吸机等非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设备减免30%费用;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送检计量设备免除加急费。

解读: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

面向群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医院、车站、码头、机场、药店、学校、商超等。

政策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时间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布时间为准。

申请流程:①疫情防控用口罩、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可到烟台市标准计量检验检测中心业务受理大厅送样,或联系业务科抽样,纺织科在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生产企业到业务受理大厅交款、领取检验报告。②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医疗设备使用单位可到烟台市标准计量检验检测中心业务受理大厅送检,不能送检的设备,请联系医检科上门服务,计量检测完毕后使用单位到业务受理大厅交款、领取检定/校准证书。

咨询电话:市标准计量检验检测中心0535-6920256(产品质量检验)、0535-6920212(医疗设备检测)。

17.对以烟台为访问港并组织游客在烟台游览有门票收入旅游景区点2个以上的邮轮航次,按标准对旅行社给予奖励:国内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3万元/航次;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6万元/航次。海外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6万元/航次;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12万元/航次。对开展海上夜游的游船企业,按照开通海上游船夜航的夜晚数计,每1个夜晚给予补助2000元。

解读1:对于邮轮的奖励政策按本条款规定内容执行。包机、包船、包列、组织淡季旅游团队、开拓客源地市场、组织自驾游团队等其他形式的奖励参照《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继续执行。

面向群体:在烟台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旅行社,含旅行社烟台分社。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申请流程:①旅行社在旅游团队到达前3个工作日,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团队人员信息,奖励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数据为依据。②在旅游团队结束行程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团一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邮轮团队协议、组团社传真确认件和地接社详细接待计划、景区参观票据或其收据,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第二份可提供复印件)报市文旅局审核。

咨询电话:市文化和旅游局0535-6253679。

解读2:海上夜游补助方面。

面向群体:开展海上夜游的游船企业。

政策时限:截至2022年10月20日。

申请流程:10月20日前,开展海上夜游的游船企业向所在地文旅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区市文旅局审核后于月底前提交烟台市文旅局; (下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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