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医保惠民政策

烟台晚报 2022-04-08 11:41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徐睿 通讯员 董海波)近日,记者从区医保局获悉,自4月1日起,烟台市职工医保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历史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缴费比例由9%下调为7%。

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一年内按缴费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7%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的,自退休次月起补发个人账户金、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一年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只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也可以选择继续以在职职工身份按月缴费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期间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不选择上述两种缴费方式的参保职工,可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区医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参保职工,目前,烟台市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由于省人社局、医保局年内公布当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会使一年之中产生两个最低缴费基数,工作人员建议退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第一时间补缴医保,避免因基数变动,导致补缴金额增多。另外,退休补缴新政策自4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期已按老政策补缴的职工,按规定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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