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烟台晚报 2022-03-29 07:52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樊依)对于生活在海边的人来说,海鲜绝对算得上是“心头爱”。但如果有人动了歪心思,在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赚取“不义之财”,那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严惩。近日,芝罘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益诉讼起诉人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丁某在休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在芝罘岛和崆峒岛之间海域非法捕捞,在其准备将捕捞的水产品进行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巴蛸、海螺、海参等共计66.8千克,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查扣的海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49元。

2022年3月18日,芝罘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丁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且要支付渔业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1648.8元及在市级以上媒体报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每年的4月到6月是多数海洋生物的繁殖期。随着近几年的过度捕捞,导致海洋生物繁殖受到影响,海洋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这也是为什么规定休渔期的重要原因。

非法捕捞所使用的工具往往都是小型的,难以被发现,而这样的工具不仅影响了底栖动物的生存栖息环境与水生生物繁衍,也破坏了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平衡,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仅渔业从业者要遵纪守法,广大群众也要自觉抵制并积极曝光非法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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