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交通违法车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对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在我大队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及事故车辆予以公告,请当事人携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有效证件到我大队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福山交警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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