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场主体不报送年报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烟台日报 2022-03-08 07:31 大字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逄苗 通讯员 王旭霞)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局传来消息,本月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根据第十一章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年度报告主体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烟台市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建议1至4月份完成报送,避免后期扎堆致网络拥堵延误年报。

企业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或关注“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微服务”——“企业年报”),自主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市场监管部门特别提醒,他们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年报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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