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值班时猝死,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烟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帮死者家属要回28万元赔偿

烟台晚报 2022-01-18 08:23 大字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通讯员 王佳佳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辛店社区居民张某敏在给公司看大门时死亡,公司未给予任何补偿。家属接下来应如何处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死者遗体要不要进行尸检?经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智恩律师事务所杨景尧律师、赵轩慧律师最终为死者家属要回28万余元的大额赔偿。

门卫值班室猝死,公司未给予任何补偿

张某敏于2013年至烟台某科技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20年1月20日早9时左右,工友发现其死于公司门卫室内,随即报警。后经法医初步认定张某敏死亡原因系猝死。张某敏死后公司未积极主动给予补偿。因为张某敏系猝死,并非受到外力伤害而死,街坊邻居都认为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虽然死者家属对此不满,但也未对赔偿抱有较高期望。

杨景尧律师了解情况后,嘱咐死者家属保存好企业用工证据材料,留存报警记录和抢救凭据,并主动提出帮助他们向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核实了张某敏的家庭状况,确认张某敏家境贫寒,妻子王某珠有智力障碍且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考虑到前期杨景尧律师已先行介入,熟悉案情且已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便将案件指派给山东智恩律师事务所,由杨景尧、赵轩慧律师共同承办本案。

虽然不是工伤,亦可要求公司赔偿

接到指派通知后,两位律师向受援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分析案情。张某敏已经年满60周岁,属于失地农民,享受烟台开发区“两保一补”政策。因此在张某敏生前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情况下,其与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应按工伤处理,应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确定了代理思路后,承办律师总结出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敏的死亡是否与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2020年4月20日,援助律师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总计应赔偿死者家属659725.57元。5月29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企业认为张某敏死亡原因是猝死,系因其自身原因所致,企业在此过程中并未对其造成伤害,企业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只同意从道义上补偿张某敏家属3万元。因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无果。

2020年9月27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援助律师抓住案件核心据理力争,提出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张某敏的死亡原因系猝死,猝死原因有多种,并非均系疾病引起,而张某敏生前也并未患有致死性疾病。同时,公司对于张某敏的工作安排、劳动保障存在诸多问题:一、张某敏工作的门卫室位于废弃工厂内,附近荒无人烟,公司安排其一人在此处24小时值班,未安装监控设备,也未安排人员定期检查、巡岗,致使张某敏实际工作处于一个“危险”的环境中。在这样的工作环境里,哪怕只是摔倒,在无人救助的情况下都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而公司客观上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二、公司安排张某敏24小时在门卫室值班,虽然吃住均在门卫室,但是长年无休的工作也远远超出了张某敏这个年纪所能承受的身体条件;三、公司给张某敏安排的门卫室卫生条件极其简陋,保暖措施几乎没有,严寒的冬季促进了本案悲剧的发生;四、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只要张某敏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历时近两年,法律援助助力获赔28万余元

2020年10月25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284084.25元。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24日,二审法院裁决维持原判。

案件历时近两年,过程虽艰辛,但结果让人欣喜。28万余元的赔偿款,帮助了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有些时候,法律的规定与人们的朴素认知并不一致,在街坊邻居都认为此类情形公司不应当担责时,法律却给了死者家属最大的“关怀”。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困难群众在面临纠纷时,可及时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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